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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被托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,责任该如何承担?

发布时间:2023-08-07 17:24:08 来源:民主与法制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民主与法制网讯(通讯员王巧利)现阶段,很多父母白天忙于工作,无暇照顾小孩,选择将孩子放在托管机构。如果孩子在被托管期间嬉戏打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,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?近日,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
小周、小张和小丁系城固县某托管机构学生,托管形式为全托。4月6日下午,该机构老师组织学生开展室外活动时,小周和小张因追逐打闹不慎撞倒了一旁玩耍的小丁,造成小丁右手受伤。

随即,机构老师电话通知双方父母并带小丁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,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,小丁住院期间托管机构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,小周和小张父母支付了2800元医疗费和1200元护理费。因各方对后续费用负担问题存在分歧,小丁父母作为小丁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,要求小周、小张监护人及托管机构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00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小周和小张未满八岁,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嬉戏打闹时不慎对小丁造成人身损害,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事发前,小周、小张和小丁监护人与托管机构依法订立托管协议,该托管机构系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,其在孩子被托管期间负有保护、管理和教育义务,因此在事发时段应视为法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,可以依法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赔偿责任,但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时,并不改变原法定监护人的地位,法定监护人仍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。

此外,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监管协议尽到监管责任,承担对被监护人的教育保护义务,托管机构在组织活动过程中没有积极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,对损害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,具有一定的过错,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据此,法院判决被告小周和小张的监护人共同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托管机构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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